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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設置優秀運動選手訓練站改善運動訓練環境設施及設備採購案招標文件(103-2),請逕行下載。


檔案下載


以下各項招標規定內容,由本會填寫,投標廠商不得填寫或塗改。
一、本採購適用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法令及規定。
二、採購標的為:財物,其性質為購買。
三、本採購屬: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四、本採購:非共同供應契約。
五、本採購預算金額(下同):新臺幣捌拾萬元整。
六、本採購預計金額:同上。
七、依採購法第4條接受補助辦理採購者,補助機關名稱及地址:教育部體育署(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
八、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單位名稱、地址及電話:同招標單位。
九、依採購法第76條及第85條之1,受理廠商申訴(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適用申訴制度)或履約爭議調解(無金額限制)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及電話:(02-87897530)。
十、本採購為:未分批辦理。
十一、招標方式為:公開招標。
十二、本採購:非以統包辦理招標。
十三、本採購: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十四、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單位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十五、單位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1日答復。
十六、本採購依採購法第33條第3項: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十七、本採購依採購法第35條: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
十八、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30日止。如單位無法於前開有效期內決標,得於必要時洽請廠商延長投標文件之有效期。
十九、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1式1份。
二十、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正體字)。
二十一、標案截止收件時限:103年6月16日下午16:00止,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會(台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701室)。
二十二、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時間:103年6月17日下午16:00。
二十三、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地點:本會(台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701室)。
二十四、履約地點:各配置優秀運動選手訓練站。
二十五、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至多2人。
二十六、廠商於開標時間派員至開標地點(代理人須出具委託代理授權書),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二十七、本採購開標採不分段開標。投標廠商之資格投標文件(需提供產品型錄,檢附於廠商資格文件)及標單應分別以書面方式裝入個別標封,再一併裝入外標封。
二十八、押標金金額:新臺幣肆萬元整。
二十九、押標金繳納期限:截止投標期限前繳納。
三十、以現金繳納押標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本會。
三十一、履約保證金金額:新臺幣肆萬元整(同押標金金額)。
三十二、履約保證金有效期:應較本案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完成期限長50日。
三十三、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
(一)廠商應於本採購案決標日之次日起「    」(未填時擬給付予廠商之預算未達查核金額者為10日;該額度以上,未達巨額採購金額者為30日;巨額採購金額以上者為45日)內繳納履約保證金。但繳納期間逢春節者,繳納期限展延5日。
(二)得標廠商未於規定時間內繳妥保證金者,每逾1日,單位得處以決標金額萬分之五之懲罰性違約金,並得以押標金充抵,惟最多處罰累計總金額為決標金額萬分之七十五為限。得標廠商逾規定日之次日起15日內仍未繳妥者,本機關得視該廠商拒繳保證金,並據以解除、終止契約。
三十四、保固保證金金額:新臺幣肆萬元整(同押標金金額)。
三十五、保固保證金有效期:驗收合格翌日起1年。
三十六、保固保證金繳納期限:驗收合格翌日起10日內繳納。
三十七、得標廠商提出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保固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新臺幣貳萬元整(押標金金額減半)。
三十八、各種保證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本會(台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701室)。
三十九、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
四十、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二)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
(五)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六)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七)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
(八)其他經主管本會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包括如下:
1.廠商有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或第50條第1項第3款至第5款、第7款情形之一,或其人員涉有犯採購法第87條之罪者。
2.廠商有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3.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參與政府採購,對公務員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四十一、廠商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減收押標金,其有不發還押標金之情形者,應就不發還金額中屬減收之金額補繳之。
四十二、本採購: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
四十三、決標原則:最低標,非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辦理。
四十四、本採購採:非複數決標。
四十五、本採購:採購金額若教育部體育署未完成補助款核定前,本會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核定後始決標生效。
四十六、決標方式為:總價決標。
四十七、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否。
四十八、本採購適用採購法:無例外情形。
四十九、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凡依法登記立案且具有辦理與本案相關項目之公司、行號,備「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最近一期完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及信用證明-需為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二)上列「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資料代之。
五十、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會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五十一、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審、評選、決標等會議,如有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情形,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或第7款規定辦理。
五十二、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高於公告之預算者。
五十三、本會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二)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三)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
(四)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五)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五十四、本會辦理採購,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家以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1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二)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
(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五)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五十五、招標標的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廠商應履行之契約責任:詳見標價清單。
五十六、招標文件如有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之情形,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其提出同等品之時機為:應於決標日之翌日起10個日曆天(含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及其他休息日均計入),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五十七、投標廠商之標價條件:送達本會(台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701室)。
五十八、投標廠商標價幣別:新臺幣。
五十九、全份招標文件包括:全份招標文件包括:(一)外標封、(二)契約樣稿、(三)委託代理授權書、(四)投標廠商聲明書、(五)投標廠商證件審查表、(六)投標須知、(七)標價清單、(八)減價單及(九)退還押標金申請書。
六十、投標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各項資料後,將投標標價清單,資格文件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押標金或繳交證明文件,以大封套裝封(封套請自備)。封套外部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
六十一、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六十二、履約期限:自決標翌日起20個日曆天(例假日及其他休息日均計入)。
六十三、其他須知:
(一)本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應用印之處,投標廠商應加蓋與「印鑑」印文相符,或經投標廠商授權之印章。
(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自行審查該「印鑑」印文之正確性;本會擇符合需要時不另審查,於投標廠商得標,本機關查驗證件時再審。
(三)投標時所用印章與印鑑證明文件印文不符,且所用印章未經授權,經查係變造或偽造使用者,視為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四)投標廠商未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者,本會得允許投標廠商於規定期限內提出說明,以確定其是否有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或屬已以人工付費領標。
(五)投標廠商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或經說明仍無法認定投標廠商已付費領標者,不視為不合格標。若本案決標予該廠商者,依下列規定處置:
1.廠商於訂約期限前繳交「電子領標繳費憑據」,惟其「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之序號,未與其他廠商所繳憑據重複者,處該廠商領標「招標文件費」3倍之懲罰性違約金;與其他廠商所繳憑據之序號重複者,處該廠商領標「招標文件費」10倍之懲罰性違約金,惟經查證屬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者,則依採購法令規定辦理。
2.廠商未於訂約期限前繳交者,處該廠商領標「招標文件費」10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六十四、受理廠商檢舉之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
(一)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臺北市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二)法務部調查局(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88888)。
(三)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562-1156;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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